投资者教育基地
首页
投教动态
动态关注
投教活动
产品展示
知识中心
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
专家研究
风险提示
专项主题
主题专栏
历史专栏
模拟体验区
互动沟通区
互动留言
意见征集
联系我们
内幕交易
定向增发
股权激励
>
主题专栏
>
北交所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2021-11-15 作者: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2012-2015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21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