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时优先购买或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实践中,现有股东常常会出于提升员工参与度与积极性、调整自身战略发展方向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原因放弃行使这些权利。由于放弃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相关规则对此做出了一些披露及审议规定。本文用六个问题带你一步步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放弃权利”的情形及其规则的适用。
Q1:各板块对于“放弃权利”有哪些相关规定? 主板:《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以下称“《主板2号备忘录》”)对放弃权利应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情形及其披露要求、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创业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将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列为应披露交易的一个类别。上市公司放弃权利的情形在达到9.2或9.3规定的标准时,需履行相应的披露或审议义务。 中小板:现有规则未对放弃权利的情形做出专门的明确规定,但是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会在其公司章程中将放弃权利纳入其披露与审议范畴。我们查看了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放弃权利的案例,发现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使用《主板2号备忘录》,对放弃权利进行了披露或审议。 另外,《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8.2.9、《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8.2.8规定:上市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主板针对“放弃权利”的规定最为明确,下文将主要针对《主板2号备忘录》展开,所引案例也主要来源于主板上市公司,但对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Q2:哪些情形属于放弃权利? 根据《主板2号备忘录》第四节第一项的规定,放弃权利,是指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存在以下放弃权利的情形: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四)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 上市公司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行为,都应遵守该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而由于行政划拨、司法裁定等情形导致的被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此备忘录约束的范围。 从前述“(三)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延伸开来,我们认为,放弃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也属于放弃权利的情形,应参照适用《主板2号备忘录》。 在实践中,放弃权利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方式各有异同。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放弃权利的案例: 【案例1】烟台冰轮(000801.SZ)控股子公司华源泰盟之其他股东冠齐经贸拟将华源泰盟6.84%股权转让予蓝天诚。蓝天诚系由华源泰盟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组建。为对华源泰盟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实施长期激励,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例2】中兴通讯(000063.SZ)的控股子公司中兴软创拟设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该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设立中兴软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兴软创上述拟进行的增资扩股过程中,中兴通讯将放弃有关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案例3】2016年12月26日,中集集团(000039.SZ)全资子公司中集海工、深圳红树林及兴业信托合作设立天津蓝水海洋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12月28日,该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天津蓝水与中集集团另一全资子公司中集前海租赁,及中集前海租赁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永旺签署了《增资协议》,天津蓝水及中集前海租赁分别对天津永旺增资人民币55.25亿元及人民币9.749亿元,并分别持有天津永旺增资后的85%和15%股权,由于中集前海租赁原持有天津永旺100%的股权,在本次增资交易中,中集前海租赁放弃了部分对天津永旺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Q3:哪些放弃权利的情形应当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哪些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首先,当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主板2号备忘录》所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履行披露及审议义务: 履行披露义务标准 履行审议程序标准 1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 因放弃权利产生的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 6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或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平 - 7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注]达到20%以上 - 8 放弃权利涉及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公司对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失去控制地位 9 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放弃权利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10 - 有关方拟认购上市公司放弃所涉权利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交易价格、交易异常等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若放弃权利相关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则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及审议义务。 Q4:如何判断放弃权利所涉及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案例4】靖海公司为上市公司粤电力(000539.SZ)控股65%的子公司,靖海公司之其他股东沿海电力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靖海公司10%股权,受让方为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发展电力”)。经粤电力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放弃对其控股子公司靖海公司1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广州发展电力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发展”)全资子公司,粤电力公司董事张某现任广州发展行政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因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案例5】创能公司为云铝股份(000807.SZ)与昆明冶金研究院共同出资组建,云铝股份持有创能公司49%的股份。创能公司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将引进云南冶金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由云南冶金投资以现金方式对创能公司单独增资854.25万元,冶金研究院与云铝股份放弃本次增资权利。本次增资完成后,冶金投资将持有创能公司30.61%的股份,云铝股份持有创能公司的股份比例由增资前的49%变更为34%,冶金研究院持有创能公司股份比例由51%变更为35.39%,仍为创能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单独增资方冶金投资为云铝股份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而公司放弃本次增资权利涉及关联交易。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放弃权利所涉及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时,应当依据的判断原则是:因放弃权利而获益的交易对手方(即股权受让方/增资方)与放弃权利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Q5:放弃权利导致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主板2号备忘录》第四节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如因放弃权利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适用本节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6】绵世投资(000609.SZ)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深交所对其出具的年报问询函,问询其因放弃权利导致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 绵世投资在回复中表示,公司放弃权利对应的交易对手方为砻淬长生医疗,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截止2014年12月31日,长生谷总资产为2,249.52万元,净资产为213.92万元;2014年度,长生谷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251.76万元;本次交易亦不涉及最近三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项目的情况;也未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故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2号备忘录》的规定,前述砻淬长生医疗认购长生谷新增注册资本的事项无须进行披露。 本案例中,绵世投资因为放弃权利导致其对原全资子公司长生谷不再拥有控制权,不再纳入并表范围,因此在判断该放弃权利事项是否达到履行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的标准时,需将长生谷的全部资产或营业收入的金额作为计算判断的基础。此外,由于放弃权利导致并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放弃权利的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当期的合并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也需要添加专门的说明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到放弃权利所涉及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放弃权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Q6: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涉及参股公司相关权利的,如何处理? 《主板2号备忘录》第四节第九条同时对上市公司放弃涉及参股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第(十四)项的规定:“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审慎判断该放弃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如果该放弃行为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应当比照《主板2号备忘录》相关规定履行披露及审议义务。上文【案例5】云铝股份就是上市公司放弃对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