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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之三问三答(一)
2018-02-13  作者:深交所

1、上市公司终止第一次定向增发后,多长时间后可以再次申请定向增发,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当前我国没有上市公司终止定向增发后禁止一定期限内再次定向增发的法律规定。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参与该公司定向增发、增发和配股交易?该公司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仍可以参与其定向增发、增发和配股交易?

 

答: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均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其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配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可以参与其配股。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第37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条件的规定,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如果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可以参与其定向增发。增发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其增发。

 

3、定向增发股份的转让是否受“限售存量股份超百分之一需上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限制?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一条:“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存量股份不包括定向增发的股份。因此,定向增发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售存量服份超百分之一需上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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