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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之三问三答(三)
2018-04-10  作者:深交所

1、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未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的限售股份是否属于“其他限售股”,此部分股份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详询税务主管部门。

 

2、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参与配股认购和定向增发?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没有对此作特别的限制。

 

3、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目前正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批,请问,此时(不包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公司高管是否可减持股份(高管每年可减持的25%以内的股份)?

 

答: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并无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需由公司判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请投资者参考相关业务规则,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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