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高创意实际控制人甄建涛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案——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涉案人员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2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高创意)公告“高送转”内幕信息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授意员工使用保洁员等4人名义新开立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开、股价连涨4个交易日后随即卖出,获利670余万元。2017年3月,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容易异化为公司内部人制造题材推高股价,通过违法交易牟取私利的工具,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重点打击利用“高送转”信息实施内幕交易等市场乱象。
(二)李一男内幕交易华中数控股票案——知名企业高管内幕交易获刑
本案系一起“裙带化”特征明显的内幕交易案件。2014年4月中旬,华为原副总裁、时任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一男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数控)总裁李某涛处获知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华中数控”股票,并暗示其妹妹同期买入部分“华中数控”股票,两人合计获利700余万元,构成内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700余万元。本案警示市场参与者摒弃“靠打探消息炒股”的恶习,戒绝内幕交易。
(三)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案——行政刑事密切衔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协同、密切衔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月至6月,张健业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泉实业)居间介绍并购重组方,期间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并将相关内幕信息传递给其大学老师周继和。周继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江泉实业”股票,获利1264余万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健业内幕交易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16年8月,证监会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周继和以公安机关在侦办张健业等相关案件过程中并未认定其涉嫌犯罪、证监会不应再对其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周继和的上诉请求,维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有效防止违法主体逃避法律责任,打击内幕交易不留死角。
(四)刘敏等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股票案——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涉嫌内幕交易“窝案”
本案系近年来一起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5年4月至7月,时任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国资办主任的刘敏参与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高新)收购苏州创投的相关工作。重组信息公开前,刘敏与其妹刘英、与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永宁,合谋提前买入“苏州高新”股票,调查还发现,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朱雪冬从刘敏、张永宁处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2017年7月,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务形象。证监会将继续联合纪检监察、国资管理部门,不断深化执纪执法合作,严防国家工作人员内幕交易。
(五)太平洋资管投资经理李雪“老鼠仓”案——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保险资管投资经理从事“老鼠仓”犯罪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时任太平洋资管公司权益投资部经理李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与其管理的保险投资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趋同交易品种达到70%以上,涉及73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万余元。证监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雪从事“老鼠仓”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随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领域蔓延,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六)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吴刚涉嫌“老鼠仓”案——规范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守法合规
本案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掌握的基金投资信息从事“老鼠仓”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时任“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吴刚,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在上述资管计划趋同买入“东阿阿胶”等16只股票的同时,趋同交易相同的股票,获利948万元,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2017年5月,福建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吴刚作出顶格处罚。案件警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高度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