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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其配偶买卖股票限制多多,交易须谨慎
2018-05-18  作者:华数传媒

格力电器(000651)董事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委托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的价格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年5月22日,徐某再次委托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00,825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

 

2017年4月5日其配偶韩某卖出公司股票730,800股,交易金额2,307.1万元,而公司2016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

 

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案例解析

 

徐某主要违规行为有两点:

 

1、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徐某20161124买入公司股票,2017522日卖出公司股票,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2、敏感期交易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3.8.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故此,董事配偶也需遵守敏感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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